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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豚鱼带有河豚毒素,河豚毒素无色、无味、无臭,是自然界中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,其对肠道有局部刺激作用,吸收后迅速作用于神经末梢和神经中枢,阻碍神经传导,从而引起神经麻痹,毒性比氰化物还要高1250多倍,0.5mg即可致人死亡。
河豚毒素稳定性非常高,经高温烤、蒸只能破坏极少量,在低温冻结、紫外线照射、消化酶作用下不发生任何变化。本次查获的暗鳍腹刺豚的肝脏和卵巢等内脏部位带毒,如果鲜度不佳,或者经二次冷冻等原因都有可能致使有毒部位的毒素向肌肉中转移。
河豚鱼食用安全风险较大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,依照目前的管理模式,我国境内养殖或生产的河豚鱼仅能出口。
目前福州检验检疫局已对该批冻河豚鱼进行封存,按质检总局第135号令《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出具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》,监督进口商作销毁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