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了我省首例非法捕捞
水产品刑事案件,对两男子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,两人当庭全部缴纳了罚金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1月9日10时许,张某、杨某分别驾驶渔船从广东省湛江港出航,在海康港外约10海里附近的底拖网禁渔区内双船拖网作业。同年1月10日,两人继续驾驶渔船往澄迈县马村港,在该区域的底拖网禁渔区内双船拖网作业,被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。执法人员从其船上查获渔获物共净重21750.3公斤,渔获物已被拍卖,成交金额为人民币7830.1元。经鉴定,涉案渔获物价值人民币43500.6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某、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底拖网禁渔区捕捞水产品,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依法分别判处处罚金3万元;扣押在案的渔获物拍卖款人民币7830.1元予以没收,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。
据悉,该案是海南海警一支队立案侦办的海南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。海警官兵提醒广大渔船民,在底拖网禁渔区内禁止使用底托网方式作业,要远离非法捕捞,海警将联合渔政等相关职能部门,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法捕捞,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。